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般医疗保险金
一般医疗保险金包括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一、住院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每次治疗所实际支出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条款“2.5有关计算医疗保险金的其他规定”计算并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每次治疗所实际支出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条款“2.5有关计算医疗保险金的其他规定”计算并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三、在每一保险期间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以该保险期间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上限。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因该重大疾病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或特殊门诊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每次治疗所实际支出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以及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首先按照上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规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在每一保险期间内,当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超过该保险期间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按本条款“2.5有关计算医疗保险金的其他规定”计算并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二、在每一保险期间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以该保险期间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上限。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导致被保险人因该恶性肿瘤在特定医疗机构住院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每次治疗所实际支出合理且必要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条款“2.5有关计算医疗保险的其他规定”计算并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二、在每一保险期间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以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为上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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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医疗保险金 | 一般医疗保险金包括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一、住院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每次治疗所实际支出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本条款“2.5有关计算医疗保险金的其他规定”计算并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每次治疗所实际支出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本条款“2.5有关计算医疗保险金的其他规定”计算并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三、在每一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以该保险期间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上限。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因该重大疾病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或特殊门诊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每次治疗所实际支出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以及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首先按照上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规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在每一保险期间内,当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超过该保险期间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按本条款“2.5有关计算医疗保险金的其他规定”计算并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二、在每一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以该保险期间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上限。 |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 一、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导致被保险人因该恶性肿瘤在特定医疗机构住院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每次治疗所实际支出合理且必要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本条款“2.5有关计算医疗保险的其他规定”计算并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二、在每一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以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为上限。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因被保险人斗殴、挑衅或其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被保险人从事任何潜水、滑水、跳伞、动力伞、滑翔翼、蹦极跳、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酗酒或受酒精的影响,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或处方药物,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或有毒物质;
(十一)被保险人接受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含难产)、避孕及节育(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整容手术,或因疾病而实施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十二)被保险人接受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视力矫正、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非手术或药物治疗;义眼或助听器、义肢等其他类似设施的装配;
(十三)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本合同前已患有的既往症,但该既往症在投保时已在投保单上告知并经本公司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十四)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五)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摘除捐献器官;
(十六)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或接受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